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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Mar 18, 2024 5:01:56 GMT -5
裁量的行政行为,那么它就是规范行为。在这种情况下,它产生于法律的效力,该法律先前明确规定和规定了它,因为行政行为须遵守《政治宪章》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合法性、客观性、道德性、公开性和效率性原则1988年,除了受到其他原则准则的影响,例如相称性、自我保护等。 仍然在行政行为的子系统中,公告受制于决定理由理论是可信的,因为它直接联系并依赖于先前的与计票相关的行动以实现结果。 这些行为是相辅相成的,以至于第二个行为(posterius),即公告,如果不与第一个行为结合在一起就不存在。 现在,由于最高法院在上述 ADC 号中做出的决定,由于国会议员的意愿发生了重大变化,检查选票的可能性被取消了,我们面临着非常特殊的行政行为情况(公告),不得提出行政或司法上诉。 法律不会排除司法机关的评估,对权利的损害或威胁。 对该法律条款的清除造成了一种不可上诉的情况,并且假设对感到被忽视的政党的主观权利有害,从本质上来说,只有在审查以及行政和司法控制后才能在其自身情况下得到巩固。 实际上,我们现行的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,司法机构在评估选民、候选人和政党的主观权利受到损害或威胁受到损害的情况时,不包括在内。 与《宪法》第 5 条第 35 项(“法律不得排除对权利的损害或威胁”的司法机构评估)所表述的法律力量相比,这种法律状况是什么样的? 此外,在实践中,令人好奇的是,司法和行政决定(全部)都需要上诉和司法评估(条, 项),而内部 IT 程序等则不需要。 在某种程度上,机器,或者更确切地说,计算机程序,以其二进制语言,只影响 巴林电报号码数据 V专家的世界,决定一些不容置疑的事情。 这就形成了一个非常有趣的悖论:司法和行政决定可以上诉,尽管这不是构成宣告行为的基础,即先前的行为是计算机系统编程和计算机系统运行的结果。软件程序、投票总计。 更重要的是:有一个基本细节,即上述宣布行为绝对取决于投票结果,这一时刻本身在合并选票时也不会产生资源,因为正如上述 ADI 中做出的决定所见,会议投票缺席。 现在,每一项规范都需要从法律体系来理解 [1]的观察很重要,对他来说,“在巴西,对法律体系的研究仍然仅限于少数研究人员”。 解释者的第一个诱惑是孤立地分析法律,这与汉斯·凯尔森的思想相矛盾,汉斯·凯尔森(意译)已经确立了这样的观点:“如果我们将注意力限制在孤立的事物上,就不可能理解法律的本质。”规范” [二]。 约瑟夫·拉兹 ([3]追求更深入的东西,并展开了这些想法,告诉我们“法律体系理论是任何适当的‘法律’定义的先决条件”。 马塞洛·内维斯[4]指导我们,他说“在当今复杂的社会中,原则鼓励围绕法律问题表达异议,同时通过吸收异议来服务于程序合法化”。 最后的考虑因素 今年的选举再次不受会议和独立质疑手段的影响,反对宣布获胜者(任何人!)的决定,因为可信的是,它们将取决于电子投票和印刷投票之间的一半比较。相应的纸质收据——正如我们所看到的,正如立法者所预测的那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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